黄浦区会计师事务所谈审计准则第1421号
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专业化,企业财务外包也越来越普遍,且形式多样化。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对此进行了规范。下面由黄浦区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
1、 服务机构是指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并且其服务构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组成部分的第三方机构。
2、第一类报告是指对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和设计出具的报告。
3、第二类报告是指针对服务机构对控制的描述、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出具的报告。
二、审计目标
1、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重要性,及其对与审计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以足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针对识别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
三、审计要求
1、了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1)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以及该服务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包括由此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产生的影响;
2)由服务机构处理的交易、受服务机构影响的账户或财务报告过程的性质和重要性;
3)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活动的相互影响程度;
4)被审计单位与服务机构关系的性质,包括服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就提供服务订立的相关合同条款。
5)如果不能从被审计单位获得充分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获取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通过被审计单位联系服务机构,以获取特定信息;访问服务机构,并实施可以获取有关服务机构相关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可以获取有关服务机构相关控制的必要信息的程序。
6)利用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作为审计证据的要求
首先要确定第一类报告或第二类报告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其次要评价对服务机构控制的描述和设计所针对的时点或期间是否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对了解与审计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而言,评价报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和适当;确定服务机构系统描述中明确的被审计单位的互补性控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如果相关,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设计和执行了此类控制。
2、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1)确定是否能够从被审计单位保存的记录中获取有关财务报表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果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代其对服务机构实施这些程序。
3)如果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服务机构的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以获取有关这些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四、审计报告
1、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
3、如果提及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与理解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相关,审计报告应当指出,这种提及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承担的责任。
以上是黄浦区会计师事务所讲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