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事项
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别于自主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下面,本文将重点介绍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注意事项。
一、委托研发合同应经科技部门备案,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委托研发合同经科技部门备案后留存备查,无须去税务部门再行备案。
三、委托境内外部研发合同应由受托方去科技部门备案。
四、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委托合同,是委托方去科技部门备案。
五、委托境内外部机构和个人研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80%的基数扣除。
六、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七、委托外部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是由委托方来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八、委托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九、委托研发失败,如果支付了相关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十、委托关联方研发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表,并按实际发生数填列在相关项目中。
十一、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准备如下资料存档备查: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以上是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