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常见问题问答(三)
1.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协作业务?
答:律师事务所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
律师事务所在确认业务协作款时,按应向客户收取的总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业务协作款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等。
律师事务所在实际支付业务协作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X20年4月1日,A律师事务所、B专业机构和客户C共同签订一份业务协作协议,三方约定:客户C的业务包括法律服务和审计服务,其中A律师事务所只负责法律服务,B专业机构只负责审计服务,并各自对所承担的业务部分负责;由客户C将全部款项100万元支付给A律师事务所,再由A律师事务所支付B专业机构应得部分40万元。
2X20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取得客户C支付的款项100万元。2X20年6月20日,A律师事务所支付B专业机构40万元。假设不考虑税费等其他相关因素。
分析:本案例中,该项业务由法律服务和审计服务两部分组成,其中A律师事务所只负责法律服务,B专业机构只负责审计服务,并各自对所承担的业务部分负责。因此,该业务属于协作业务,A律师事务所虽然取得了100万元的款项,但确认的收入不能包括与业务协作方B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协作而需向其支付的款项40万元,只能确认60万元的收入。
2X20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取得1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 4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60万元
2X20年6月20日,A律师事务所支付B专业机构40万元时:
借:其他应付款――业务协作款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2.问:律师事务所如何核算代客户保管的专项监管款?
答:律师事务所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专项监管款”明细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客户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各类存放于专用账户的款项。
律师事务所在收到上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律师事务所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X21年4月1日,A律师事务所与客户C签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客户C委托A律师事务所负责办理“客户C与对方对事人B企业之间的所有法律业务”,包括由A律师事务所代为收取执行回款,并在收取款项后一个月内向客户C移交代收款项。2X21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收到对方当事人B企业支付的执行回款100万元,并存放于A律师事务所专用账户。2X21年6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将100万元转账给客户C。假设不考虑税费等其他相关因素。
分析:本案例中,A律师事务所受客户C全权委托,办理与B企业的法律业务,并代为收回执行回款。因此,A律师事务所虽然取得了100万元的款项,但该款项是代收款项,不能计入A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只能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
2X21年5月30日,A律师事务所取得1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XX账户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 100万元
2X21年6月30日,A律师事务所转账给客户C100万元时:
借:其他应付款――专项监管款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XX账户 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