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准则第3101号(二)
我们接着上期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第3101号(一),继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准则第3101号(二)其他其他鉴证业务鉴证报告的内容。

一、其他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
1、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2、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二、总 体 要 求
1、 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鉴证结论。
2、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清晰表述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的结论。
3、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环境选择短式报告或长式报告,将信息有效地传达给预期使用者。
三、 鉴证报告的内容
1、标题;
2、收件人;
3、对鉴证对象信息(适当时也包括鉴证对象)的界定与描述;
4、使用的标准;
5、适当时,对按照标准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存在的所有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6、必要时,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7、责任方的界定,以及对责任方和注册会计师各自责任的说明;
8、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说明;
9、工作概述;
10、鉴证结论;
11、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1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13、报告日期。
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准则第3101号(二)其他其他鉴证业务鉴证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