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益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承接业务之前,事务所业务承接人员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
第三条 事务所业务承接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当局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以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情况;
(四)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
(五)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诉讼事件及违法违规行为;
(六)其他与签订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事务所业务承接人员在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后,应当充分评估委托风险及自身的执业胜任能力,以确定是否承接此项业务。
第五条 事务所业务承接人员与委托人就代理记账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委派具有相应执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并编制代理记账业务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代理记账业务并确保执业质量。
第七条 委派的专职人员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应逐项核对点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八条 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委托人存档一份,委托人的交接人员持有一份。
第九条 每月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前,应根据约定与委托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在移交过程中应当填写原始凭证交接表,列明原始凭证的种类、数量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留存的一份应当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在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下程序及要求不得简化或省略:
(一)库存现金
月末账面现金余额应当与委托方提供的出纳报告单或现金盘点表的余额相符。
(二)银行存款
月末银行存款明细账应当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应收票据
确认应收票据时,应附票据复印件,票据背书转让的过程应当清晰明了。
(四)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
应按债务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存货
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应与委托方提供的实际盘存金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其他应收款
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七)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每月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列明固定资产的名称及型号、数量、单价、原值、入账时间、折旧年限、残值率、累计折旧金额、本期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净值等,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应当与会计报表金额一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八)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
应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九)应付账款及预收账款
应按债权人具体明细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应付职工薪酬
应当设置“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工资核算时应取得委托方经审批的工资单等依据。
(十一)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下应当设置三级明细。二级明细应当包含“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底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应交所得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河道维护管理费”等项;二级明细“应交增值税”下增设的三级明细至少应当包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
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账面相关内容应当与相关纳税申报表内容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十二)其他应付款。应按其他应付款的具体项目或对方单位(或个人)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十三)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完整,应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如销售发票、销售订单、销售结算单等。
(十四)营业成本
成本的结转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成本的确认应当与收入相配比,应当编制或取得充分的依据,依据上应注明成本计算的过程及方法,如:商品流通企业的成本结转应当有存货月度收、发、存汇总表;按项目结转成本的,应当编制项目成本结转明细表,注明结转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十五)销售费用
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十六)管理费用
应当根据费用发生的性质及用途至少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费用发生的审批程序应当健全,应当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原始凭证;如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十七)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应当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代理专职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从委托人处取得以下资料:
(1)委托人当期开票系统出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2)委托人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及其他未开票收入的资料;
(3)委托人当期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或“认证结果通知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委托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的收购发票及其他从税务机关取得的解缴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等资料;
(5)委托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6)委托人符合抵减应交增值税条件的税控专用设备购置及技术服务费发票;
(7)委托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当期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和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8)委托人当期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
(9)委托人其他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
(二)应当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同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委托人当期应税业务的销售额及适用的税率,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
(三)应当正确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根据委托人发生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其“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和财务报表内容,为委托人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
(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按照“先附列资料后纳税申报表”的顺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3)应注意与其他纳税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四)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增值税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五)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专职人员为委托人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从委托人处取得以下资料:
(1)委托人当期开票系统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其他收入凭证;
(2)委托人当期如有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代开票记账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缴款书;
(3)委托人当期“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当期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委托人当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委托人其他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
(二)应当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三)应当正确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委托人发生增值税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收入凭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为委托人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
(3)委托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载金额应当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金额相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
(四)编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增值税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五)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代理专职人员在代理委托人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根据规定按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并执行以下操作规范:
(一)核查收入核算账户和主要的原始凭证,计算当期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等各项应税收入;
(二)核查成本核算账户和主要的原始凭证,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确定当期营业成本;
(三)核查主要期间费用账户和原始凭证,确定当期实际支出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核查税金核算账户,确定税前应扣除的税金总额;
(五)核查损失核算账户及其相关的原始凭证,计算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六)核查营业外收支账户及主要原始凭证,计算营业外收支净额;
(七)核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额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要核查按照税法规定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十五条 代理专职人员为委托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理记账机构应取得并核查以下资料:
(1)委托人当期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
(2)委托人当期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
(3)委托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成本费用类各账户的明细账;
(4)委托人当期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
(5)委托人其他与纳税申报相关的资料。
(二)应当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对“收入总额”和“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查或审核:
(1)检查或审核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核对各种收入的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确定是否相符;特别注意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发出栏记录,检查其对应账户,是否存在将产品作为馈赠礼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少计收入的情况;查阅预收账款明细账,分析其账龄,是否存在长期挂账而少计收入的情况;检查收入类项目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所得税税前调整的事项。
(2)检查或审核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和标准。查阅各项成本费用明细账,核对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检验当期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是否高估;检查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和条件;检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按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列支;检查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税法规定标准在税前列支;根据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借方发生额进行逐笔审核,检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和条件;检查扣除类项目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所得税税前调整的事项。
(三)在执行必要的检查核对程序之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当期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等相关资料,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四)填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将委托人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五)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代理专职人员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当期工资薪金计算表、劳务报酬计算表等涉税资料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代理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手续,代理记账机构应严格按以下规范程序操作:
(一)审核工资薪金计算表、劳务报酬计算表、利息、股息、红利支付明细表等,确定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法有关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确定免于征税的所得额;
(三)确认个人所得税税款负担方式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在执行以上必要程序之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引》编制申报表;
(五)填制完成纳税申报表之后,应将委托人本期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
(六)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编制、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二)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九条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十条 分级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代理记账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督导人员是指对代理记账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对代理记账项目负直接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当根据代理记账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并实施具体的监督和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记账业务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相关督导人员实施。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具体记账工作及时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代理记账工作已按具体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代理记账工作的过程及结果已适当记录;
(三)预定的委托目标已实现;
(四)会计核算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会计档案按规定保管,并顺利交接。
第二十二条 督导人员应当根据代理纳税申报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并实施具体的监督和复核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一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二级复核由相关督导人员实施。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具体纳税申报工作及时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
(一)代理纳税申报工作已按具体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
(二)代理纳税申报工作过程已适当记录;
(三)收集的资料是否充分、适当,并经委托人确认无误;
(四)重要涉税事项是否取得委托人管理层书面声明;
(五)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六)是否遵循相关税收法规规定;
(七)相关税收政策是否运用恰当;
(六)是否纳税申报成功。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海弘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