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第3101号(一)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3101号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下面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一、定义注册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也称为其他鉴证业务,如预测性财务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风险管理鉴证等。
二、业务承接要求
1、其他鉴证业务承接的条件
1)鉴证对象由预期使用者和注册会计师以外的第三方负责;
2)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基础上,未发现不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的情况;
3)确信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人员在整体上具备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2、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职业道德规范中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4、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能超出注册会计师通常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工作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5、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计划与执行业务要求
1、总 体 要 求
1)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
2)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3)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
4)确定需要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程度,并考虑这种了解是否足以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2、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鉴证对象适当(鉴证对象可以识别;不同的组织或人员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3、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使用的标准适当(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4、重要性与鉴证业务风险
1) 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
2)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四、利用专家的工作
在收集和评价证据时,对于某些其他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和相关标准,可能需要运用特殊知识和技能。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五、获 取 证 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据此形成鉴证结论。
1、在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必要时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针对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4)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2、责任方声明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向责任方获取声明。责任方声明包括书面声明和口头声明。
以上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介绍的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一)的内容,下期继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