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分公司是指单独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非法人机构,由总公司统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本文将对总公司与分公司发票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1、总分公司可以互开发票吗?
由于分公司单独进行增值税税务申报缴纳,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如果确实存在业务活动,是可以相互具体发票的,但前提是业务是真实发生的。
2、分公司签订业务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
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1)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建筑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的建筑合同是可以由分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
2)其他合同:
如果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由分公司具体实施,那么,分公司可以向客户开具发票,否则,只能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给客户。如果该项业务确实是由分公司来实施的,但是合同上没有明确,那么,分公司应该与总公司来进行开票结算。
3、分公司的发票总公司可以用吗?
由于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分公司的发票只能在分公司进行入账和抵扣。
4、总公司发票可以在分公司使用吗?
由于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总公司的发票只能在总公司进行入账和抵扣。
以上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发票相关问题的解答。总之,总公司是总公司,分公司是分公司,虽然,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但是,由于独立的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发票是不能混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