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审计事务所谈准则之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六
今天,是上海审计事务所谈审计准则之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最后一讲的内容-鉴证报告。
一、鉴证报告的目的
鉴证报告是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二、鉴证报告的表述形式
1、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
2、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3、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三、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四、鉴证报告结论类型
1、无保留结论
2、保留结论
3、否定结论
4、无法发表结论
五、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的情形
1、审计事务所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
2、审计事务所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3、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
4、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
以上是上海审计事务所谈审计准则之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最后一讲鉴证报告的内容。上海审计事务所谈审计准则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系列讲座的6个部分的内容到这里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