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加计扣除,网上的说法不一,归纳起来共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发生当年作为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第二种观点是发生当年不可以加计扣除,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可以加计扣除摊销。我们的观点是第二种。
持有第一种观点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
我们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怎么表述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键的问题是出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这句话的理解上,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把这句话理解成“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虽然只是少了的字,但是,含义却完全不同。前一句是个定语,表述的是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实际上是指无形资产费用化的部分;而后一句话是陈述句,表达的是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同一句话的理解不同,造成的结果是南辕北辙。
再来看看“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注:2021年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到75%,制造业100%),这个形成无形资产是指本年度确认的概念,不是指本年度发生,也就是说只要是本年度确认无形资产,不管其发生年度都可以加计扣除摊销。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对于以前年度发生已经在发生时享受过加计扣除的部分,在形成无形资产时再次享受加计扣除摊销,这样就会造成重复享受。
如果做过实务的都知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1行是本年费用化金额;第42行是本年资本化金额,43行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44行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其中41、42行这两个项目表明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无形资产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类是与会计的概念是一致的,43、44行是指可以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尤其是44行说明了不是只有本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才可以加计扣除摊销。
综上所述,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加计扣除的享受方法是: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无形资产成本和加计扣除比例进行摊销,在具体发生时是不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