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业务-非鉴证类业务
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非鉴证类业务的一种。由于,该业务类型平时较少碰到,不少客户对此比较陌生,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也不甚了了,在实务中有时会看到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相距甚远或自相矛盾的报告。接下来,本文将对此作一介绍。
一、执行商定程序的含义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是指对企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和非历史财务信息通过执行商定的审计程序并出具报告的业务。
1、实施的审计程序是与持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2、就商定的程序的实行结果作出报告,仅针对商定的程序的结果作出结论。
3、商定程序的对象主要是历史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只要属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业务领域,实际上也是可以的。
二、执行商定程序的准则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此项业务的要求规范。
三、执行商定程序为非鉴证类业务
把此类业务归于非鉴证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执业的程序是由特定方协商确定的,可以不受审计准则的制约,而审计是需按准则要求实行的。
2、执行商定程序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作要求。而审计必须要注册会计师有独立性。
3、仅对商定程序的结果出具报告,但不提供保证。并仅限特定方使用。
四、执行商定程序相关要求
1、商定的具体程序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2、应充分与特定报告使用人和委托人就商定的程序与报告结论类型进行沟通协商并形成记录。
3、报告中应明确此报告的特定使用人以及为非鉴证结论。
五、执行商定程序的应用范围
执行商定程序在国外用的比较普遍,在我国,此项业务开展得较少。实际上,企业如果有特定程序需求,最终的报告并非要鉴证报告的业务都可以用执行商定程序来替代。
以上是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商定程序-非鉴证类业务的介绍。企业如可通过执行商定程序能达到目的可委托此类业务,并不非要通过出具审计报告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