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审计事务所谈准则之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三
本期继续由上海审计事务所讲解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部分的内容,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一、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人
1、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指承接符合规定的各类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2、责任方,指对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具体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3、预期使用者,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
二、三者关系
1、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第三人。
2、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3、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4、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5、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
6、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以上是上海审计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部分鉴证业务三方关系人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的基本概念以及三方的关系。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下期由上海审计事务所继续讲解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四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