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审计事务所谈准则之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二
本期继续由上海审计事务所谈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部分的内容,业务承接的要求。
1、业务承接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1)了解业务约定事项
2)了解鉴证对象特征
3)了解使用的标准
4)了解预期使用者的需求
5)了解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
6)了解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2、鉴证业务的特征
1)鉴证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3、非鉴证业务
不具备上述鉴证业务特征的业务在承接时,如有可能可作为非鉴证业务考虑,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4、新的鉴证业务
如果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或者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5、没有合理理由,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以上是上海审计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部分业务承接要求的具体内容的介绍。敬请关注上海审计事务所谈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