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财务代理-接受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既可以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从而造成了对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的差异。下面是外资财务代理小编就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的处理分别作介绍。
一、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处理
企业设置"待转资产价价值“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1、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计“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
2、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借记相应资产类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计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额。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如果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金额较大,经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的,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价值部分(或抵减亏损后的余额)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应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结转的待转资产的价值。
二、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处理
1、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捐赠利得”的明细科目,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2、所得税的处理与第一种处理一致,没有区别。
以上是外资财务代理栏目小编介绍的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两种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