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资代理记账中外籍非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上海外资代理记账过程中,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经常碰到、同时也是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下面就外籍非居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一介绍。
一、外籍非居民个人的判定
1、不符合居民个人的就是非居民个人。
2、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的为居民个人。有住所是指是指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1、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2、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
3、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4、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5、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三、如何计算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薪金总额×本月地区付款薪水÷当月境外付款职工薪酬×当月地区工作中日数÷当月日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薪金总额X(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3、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薪金总额X(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四、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定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上海外资代理记账复杂于内资企业代理记账,同时,也对代理记账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