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专项审计之总收入的认定
在高新专项审计的实务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的高新技术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要超过60%。通常,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高新技术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一般要对该项指标的具体数据及计算结果作出说明。
一、总收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企业总收入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二、收入总额
我们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收入总额是如何定义的?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对上述指标规定的疑虑
1、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是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的,上述指标的确定为何不依会计报表为基础,而以税收申报为基础?从而造成财务数据引用来源的不一致。
2、收入总额中尤其是财产转让收入,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高新技术收入的占比指标。如果企业经常应用期货交易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其财产转让收入将十分巨大;再如企业刚好进行资产重组,会有大额的财产转让收入;这些金额巨大的财产转让收入将会严重影响高新技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从而使企业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而事实上,这些大额的财产转让收入对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3、从几年来的实践来看,对于申报影响巨大但对认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意义的财产转入收入等内容应考虑以净收益作为总收入的构成部分较为合理。
以上是对高新专项审计之总收入如何认定的探讨。准备申报认定的企业以及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的管控,以避免无法达到这一硬性指标要求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