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出具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及由此得出的结论,作为发表审计意见、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的基础。
1.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将所审计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2.已识别但尚未更正的错报的影响。
3.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是否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下,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和列报。包括:
(1)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使用的术语(包括标题)是否恰当;
(2)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
(3)如果管理层作出了会计估计,评价其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4)管理层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
(5)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包括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6)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说明是否充分描述了编制基础、编制原则和方法;
(7)申报企业是否充分披露了所运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以及管理层对监管机构、法律或合同的特殊要求所作出的重要解释;
(8)申报企业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预期使用者理解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产生影响的所有重大交易及事项。
在完成了上述出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的基础后,注册会计师才可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