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专项审计报告的特殊考虑
高新企业专项审计区别于财务报表审计,在出具高新企业专项审计报告时,应考虑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影响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类型对高新企业专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一、专项审计报告不应后附整套财务报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为避免信息使用者误认为对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整套财务报表相关,注册会计师不应将整套财务报表附于专项审计报告后。
二、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特殊考虑
1.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实施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与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审计有关的审计结论,关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类型,是否存在与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情况,并考虑其对本专项审计业务及审计意见的影响。
2.如果已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有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对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否则,会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以上是对高新企业专项审计报告的特殊考虑的内容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