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审计内容覆盖范围广、时间间隔跨度大,要求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行为、决策部署、廉洁自律作出客观的界定和评价,应注重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建立双向责任制。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的法律责任,即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向审计组提供的呆坏帐、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损失、账外费用或收益等资料真实、有据;审计组长要保证按审计方案规定内容和审计操作规程进行审计,谁违反了承诺由谁承担责任。
二是适当扩大抽样和调查面。在全面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其提供的呆坏账、账外费用、财产盘点等情况,确定适当的抽查面,一般情况下,抽查金额在30%、40%为宜。经抽查,差错率超过5%,应继续扩大抽查面和调查面,特殊情况下,则要变抽查为全面调查。确定抽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如等距离抽样、随机抽样或等距、随机抽样相结合等。
三是认定损失要坚持谨慎原则。对被审计单位提出作坏账处理的往来款项、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必须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予以认定。具体讲,认定坏账损失必须符合认定条件,有准确可靠的证据证明,除此之外,不能认定为坏账,但可作为其他问题予以披露;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报废,除房屋建筑物等经实地勘验已拆除、毁坏外、其他的则必须经技术监督等专门机构鉴定,否则不作报废处理。
四是科学界定或有事项。离任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潜在亏损、或有负债等尚未实现的不确定事项,应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界定。比如,凡经核实的存量资产盈亏和毁损、坏账损失等,不管账面是否反映,只要已经实现,均应在审计中如实反映。而对于目前成本价高于市场销售价格的或有损失以及单位或有负债等尚未实现的事项,只在审计意见中表述此经济事项可能有的损失,以免结论与实际发生大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