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会计事务所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
本期内容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由浦东新区会计事务所为大家介绍。
一、审计目标
1、获取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获取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的完整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获取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分部信息的列报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审计要求
1、存货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应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对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会计事务所应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检查存货和执行抽盘。
2)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3)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 应当实施其他审计 程序,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4)如果无法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另择日期实施监盘,并对间隔期内发生的交易实施审计程序。
5)如果监盘不可行,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如果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应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2、诉讼和索赔
1)审计程序: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包括法律顾问;查阅会议纪要和被审计单位与外部法律顾问之间的往来信函;复核法律费用账户记录。
2)如果评估识别出的诉讼或索赔事项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或者实施的审计程序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重大诉讼或索赔事项,注册会计师除实施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寻求与被审计单位外部法律顾问进行直接沟通
3)如果管理层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与外部法律顾问沟通或会面,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4)获取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所有其知悉的、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其影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并确认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了会计处理和披露的书面声明。
3、分部信息
1)了解管理层在确定分部信息时使用的方法;
2)实施分析程序或其他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在了解管理层确定分部信息使用的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评价使用的方法是否已使分部信息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列报;在适当的情况下,测试对这些方法的应用。
以上是浦东新区会计事务所为大家介绍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