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条件
上期上海徐汇区会计师事务所就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所作了解答。本期由上海青浦区会计师事务所就上海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作解答。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上海乃至全国头部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这一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才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资格。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要符合成为合伙人的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是指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七、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法定审计业务。
以上是上海青浦区会计师事务所就上海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作出的解答。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鼓励、推动与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形势下,这一组织形式将会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青睐,同时也是上海地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兼并的方向。
下期预告:上海黄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