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记账服务中的外籍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
在外资记账服务中,外籍居民所得税如何缴纳是经常碰到、同时也是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下面就外籍居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一介绍。
一、外籍居民个人的判定
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的为居民个人。有住所是指是指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二、如何计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 | = | 当月境内外 | X | [ | 1- | 当月境外支付 | X |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 | ] |
工资薪金数额 | 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 | ||||||||
薪金收入额 | 工资薪金总额 | 当月境内外 |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 | ||||||
工资薪金总额 | 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
2、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具体计算同有住所居民
外资记账服务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服务,要求代理记账人员具备扎实的税收基本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胜任这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