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2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对这一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如下: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改为查账征收后,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原则是有发票按发票金额,没有发票按合同、支付凭证、会计记载资料来确定金额。折旧在税法规定的年限中按尚余折旧年限计算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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