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服务中哪些情形可开发票但不征税
在我们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中经常被问到哪些情形可开发票但不征税?今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相关的规定:
一、开发票但不征税的情形: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预付卡销售)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补开营业税发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04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有奖发票奖金)
611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二、开票规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暂时就上述12种情况可以开具:发票税率栏“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其他情形开具发票应征税:
根据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营行为发生才能开发票。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开具发票应该申报纳税。
总之,代理记账服务的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税务法律、法规的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