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警示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相关事项的警示公告》对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强调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上海市财政局申请执业许可。取得执业许可后,方可从事审计业务。
2、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前,不得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审计业务活动。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或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自执业许可被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1)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2)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以上是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警示公告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