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
本期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一、定义
1、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2、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
3、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仅限于参与协商确定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并由使用者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就业务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提出鉴证结论;委托目的;拟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拟执行的具体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预期的报告样本;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以明确拟执行的商定程序。
三、计划、程序与记录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
2、注册会计师应通过询问和分析、重新计算、比较和其他核对方法、观察、 检查和函证等程序来取得证据。
3、注册会计师记录支持商定程序业务报告的重大事项,并记录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的证据。
四、报告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应当详细说明业务的目的和商定的程序,以便使用者了解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谈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