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计事务所谈准则第 1604号下
我们接着上期上海市会计事务所谈准则第 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上,继续由上海市会计事务所与大家一起交流审计准则第 1604号下-简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内容。
一、审计报告的要素
1、标题;
2、收件人;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简要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6、审计意见段;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9、报告日期。
二、 审计报告的标题
统一规范为“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
三、使用的限制说明
如果已审计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使用限制,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予以说明。
四、编制基础说明
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五、应予区分与简要财务报表一同列报的未审计补充信息。
六、含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含有简要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应与简要财务报表一致。
以上是上海市会计事务所讲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下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