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审计事务所谈准则第1603号
本期内容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 ,由上海嘉定审计事务所为大家讲解。
一、定义
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即特定要素) ,是指财务报表特定的要素、账户或项目。
二、审计目标
1、业务的承接;
2、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3、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要求
1、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1)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2)确定按照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是否可行。
3)考虑审计意见的预期形式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2、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 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3、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1)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 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2)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每项业务分别发表审计意见。
3)整套财务报表是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
4)整套财务报表是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但又对特定要素单独审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可以认为对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是适当的:一是并不与包含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同公布;二是特定要素并不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
以上是上海嘉定审计事务所主讲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的特殊考虑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