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会计师事务所谈审计准则-存货监盘
通常,存货是企业主要的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是存货审计的主要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对于实施存货监盘程序进行了规范。下面由松江会计师事务所来讲解这方面的内容。
一、存货审计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主要通过存货监盘的方法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制定存货监盘计划
1、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2)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3)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
4)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5)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6)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7)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2、存货监盘计划的主要内容
1)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2)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3)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4)检查存货的范围。
三、实施存货监盘程序
1、确定存货使用权的归属
2、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3、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4、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是否存在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5、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6、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无法实施存货监盘,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
3、当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1、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后,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上是松江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家讲解的审计准则-存货监盘的主要内容。
存货监盘是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审计最有效的方法,周密地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正确地实施存货监盘对于财务报表审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