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外资财务常备利器之先行回收投资的核算
上期我们探讨了外资公司代理记账常备利器之外方股息所得税,本期我们接着这一话题,探讨代理外资财务常备利器之先行回收投资的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实行于2019年3月15日废止)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我们在代理外资财务时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在实收资本下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1、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2、中外合作经营清算,
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银行存款”等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外国投资者)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
贷: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
二、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形成的资金对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期投资,指的是合作者向外国合作者支付其先行回收投资的款项来源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这个过程,该项业务不需专门做账务处理。
在代理外资财务的过程中,我们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涉外会计处理问题,在以后的专题中我们将陆续为大家作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