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规避税务风险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简称同期资料,是指根据世界各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准备的关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资料和证明文件。通俗一点,就是对关联交易定价是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的证明、说明文件,以使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你的关联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第2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的规定,企业在发生关联交易时,有义务准备同期资料,包括关联交易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具体转让定价文件资料,以证明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进行了具体的明确。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准备门槛,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将面临以下几个税务风险:
1、罚款:
1)未保存同期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交易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交易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在基础利息之外加收5%的利息,而且该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等方面情况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不按规定提供同期资料的将不得申请预约定价安排。
以上是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简单介绍,企业应对照《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同期资料,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