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会计事务所谈审计准则第1152号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主讲人:上海静安会计事务所
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对于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
一、定义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某项控制的设计、执行或运行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缺少用以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必要控制。
二、审计目标
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治理层和管理层各自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三、审计要求
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确定是否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
2、已经识别出内部控制缺陷是否足够重要
3、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通报这些内部控制缺陷。
1)对缺陷的描述以及对其潜在影响的解释;
2)使治理层和管理层能够了解沟通背景的充分信息。
3)应特别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4)审计工作包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其目的是设计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程序,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5)报告的事项仅限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认为足够重要从而值得向治理层报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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