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会计师事务所谈准则-利用专家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会碰到会计或审计专业以外的事项,有可能会利用其他领域专家的工作。下面由长宁会计师事务所谈谈这方面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审计要求。

一、定义
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它不包括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成员和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
二、审计目标
1、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2、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三、审计要求
1、 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如果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必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2、 审计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考虑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的性质;该事项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专家的工作在审计中的重要程度;注册会计师对专家以前所做工作的了解,以及与之接触的经验;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3、 评价专家
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4、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确定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以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5、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与专家就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和责任;双方之间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包括专家提供的报告的形式;以及对专家遵守保密规定的要求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6、 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2)如果确定专家的工作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7、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
1)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且该非无保留意见与利用专家的工作有关,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指明。
以上是长宁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的审计准则-利用专家的工作的全部内容。